阿马蒂亚·森:经济行为与道德情操

这篇文章摘自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作品《伦理学与经济学》(ON ETHICS & ECONOMICS)第一章“经济行为与道德情操”。以下为正文。

 

在一首还不算太拙劣的诗中,本特利(EdmundClerihew Bentley)这样谈到经济学——曾经一度被称为政治经济学——的一位主要创立者: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

凭着坚强的意志

克服了他那天生的温顺

写出了《政治经济学原理》

很清楚,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非常有效地克服了他那与生俱来的友善是应该被庆贺的;但不完全清楚的是,是否也应该庆贺政治经济学为了自己的所谓需要而对但丁名言的诠释,即“对你周围的所有的人,抛弃所有的友善!”也许,作为个人,经济学家会表现出得体的友善,但在其经济学模型中,他们却假设人类的行为动机是单纯的、简单的和固执的,以保证其模型不会被友善或道德情操等因素所干扰。

这种经济学观点显然是相当普遍的(从经济学已经走过的道路来看,也并非没有道理),但是,纵观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以如此狭隘的方式来描述人类行为却是非同寻常的。其不寻常处首先在于,经济学所关注的应该是真实的人。很难相信,由苏格拉底问题(Socratic question),即“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这确实是一个问题——所引发的自我反省会对现实生活中的人没有任何影响,正如贝纳德·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1985)所指出的那样,这一问题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个发人深省的核心问题。经济学所研究的人真的能够不受这一富有挑战性的问题的影响,并一成不变地恪守现代经济学所给予他们的那种不健全的精明和现实吗?

另一个不寻常之处在于,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non ethical)特征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之间存在着矛盾。不仅被尊称为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曾经是格拉斯哥(一个充满实用主义的城市)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经济学科曾经认为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直到不久以前,经济学还是剑桥大学道德科学荣誉考试中的一门课程。这些事实是判断经济学本质的传统实例。事实上,在30年代,罗宾斯(Lionel Robbins)在其《论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An Essayon the Nature and Significance of Economic Science》)这部极有影响力的著作中就曾经指出:“除了把这两种研究(经济学与伦理学)并列,以其他任何形式把它们结合起来的企图,在逻辑上似乎都是不可能的。那时,他的这一观点并不为人们所接受,现在却十分走红。

(一)两个根源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经济学有两个不同的根源。这二者都与政治学有联系,不过联系的方式却大不相同。一方面经济学可以联系到“伦理学”,另一方面经济学又与我们或许可以称为“工程学”的东西联系在一起。经济学与伦理学的传统联系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The Nicomachean Ethic》)的开篇,亚里士多德就把经济学科与人类行为的目的联系起来,指出了经济学对财富的关注。他把政治学视为“指挥者的艺术”,强调政治学必须使用包括经济学在内的“其他科学”,“再者,因为它用法律规定了我们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所以这门科学的目的中就必须包含有其他科学的目的,以使这一目的有益于人类”。虽然从表面上看经济学的研究仅仅与人们对财富的追求有直接的关系,但在更深的层次上,经济学的研究还与人们对财富以外的其他目标的追求有关,包括对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挣钱是不得已而为之,财富显然不是我们真正要追求的东西,只是因为它有用或者因为别的什么理由。”经济学研究最终必须与伦理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结合起来,这一观点已经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Politics)中得到了说明和发展。

因此,经济学研究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分离,使它失去了用武之地。在这里,对于经济学来说,有两个中心问题尤为根本: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人类行为的动机问题,它与“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这一广泛的伦理道德问题有关。强调这种联系并不意味着人们总是按照维护传统道德的方式做事,只是表明伦理研究不能完全违背实际的人类行为。我将此称为“伦理相关的动机观”(the ethics-related view ofmotivation)。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社会成就的判断。亚里士多德把社会成就与取得“对个人有益的东西”这一目标联系在一起,并且,他注意到了社会成就判断中的特殊性:“就个人而言,某种目标的实现只是有所值的,但是,对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来说,这一目标的实现可能有更为卓越、神圣的意义。”(《尼各马可伦理学》,I.2;罗斯1980,p.2)我将此称为“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ethics-relatedview of social achievement)”,虽然这并不能消除社会成就评价中的随意性缺陷,比如,符合“效率”这类评价,但是,它可以使社会成就的评价更富伦理性,而且必须使用更广泛的伦理观点来判断究竟什么是“对个人有益的东西”。在现代经济学,尤其是在现代福利经济学中这样做是非常有意义的。

经济学有两个根源。其中一个,即经济学与伦理学、政治学中有关伦理观念的联系,为经济学规定了不能逃避的任务。那么,现代经济学是否圆满地完成了这些任务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必须首先说明经济学的另外一个根源——经济学与“工程学”方法的联系。“工程学”方法的特点是,只关心最基本的逻辑问题,而不关心人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以及什么东西能够培养“人的美德”或者“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等这类问题。在这里,人类的目标被直接假定,接下来的任务只是寻求实现这些假设目标的最适手段。较为典型的假设是,人类的行为动机总是被看作是简单的和易于描述的。

这种“工程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来自几个不同的方面,其中包括——正如实际发生的那样——几位应用工程师的贡献,如里昂·瓦尔拉斯(Leon Walras),一位19世纪的法国经济学家,他对于解决复杂经济关系中的技术问题,尤其是那些与市场功能有联系的问题做出了重大贡献。在经济学的这一传统中还有很多更早期的贡献者。17世纪的经济学家威廉·配第(WilliamPetty)作为数字经济学(numerical economics)的先驱,在其著作中,就有一个清晰的逻辑中心。这与配第对自然科学和机械科学的浓厚兴趣不无关系。

“工程学”方法还与经济学的研究联系在一起,而这一经济学是从治国方略的技术取向分析中演化而来的。的确,在几乎可以被称之为历史上第一部类似“经济学”的书《Arthasastra》(译自梵文,大致意思是“物质繁荣的教诲”)中,逻辑方法在包括经济政策在内的政策论述中就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考蒂利亚(Kautilya)是印度君主,孔雀王朝建立者旃陀罗笈多(Chandragupta)(著名的阿育王的祖父)的顾问和大臣,他写作的时代是公元前14世纪。这部著作在第一章中首先对“四个领域的知识”进行了区分,它们依次为:(1)玄学;(2)“对与错”的知识:(3)统治的学问;(4)财富的学问。

在论述“村庄的建立”、“土地的分类”、“税收的收缴”、“记账”、“关税”、“外交策略”、“对易受攻击的国家的策略”、“殖民地协定”、“敌对国家中有影响的团体”、“雇佣间谍”、“控制官员贪污行为”等极为广泛的现实问题时,他所密切注视的主要是“工程学”方面的问题。在《Arthasastra》一书中,他关于人类行为的描述十分简单,与现代经济学一样抛弃了人类的友善特征。在人类行为的分析中,没有从任何更深层的意义上去关注伦理考虑的重要性。总之,在这位与亚里士多德同时代的作家的著作中,既没有出现苏格拉底的问题,也没有出现亚里土多德主义的问题。

就经济学的本质而言,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学的伦理学根源和工程学根源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成分。但是,在这里,我想要说明的是,由“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动机观”所提出的深层问题,应该在现代经济学中占有一席重要地位。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工程学的方法可以对经济学做出重大贡献。事实上,在那些伟大的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这两个特征都是可以看到的,只是突出的程度不同而已。一些经济学家更重视伦理学问题;而另一些经济学家则更重视工程学问题。例如,亚当·斯密、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虽然本特利持有异议)、卡尔·马克思和弗朗西斯·埃奇沃思(Francis Edgeworth)等更重视经济学中的伦理问题;而威廉·配第、弗朗西斯·魁奈(Francois Quesnay)、大卫·李嘉图、里昂·瓦尔拉斯、奥古斯丁·古诺(Augustine Cournot)则更重视经济学中的逻辑和工程问题。

当然,无论哪一类经济学家都不是绝对的,只是这两种方法如何在经济学中进行平衡的问题。实际上,坚持伦理学方法的许多代表人物,从亚里士多德到亚当·斯密,在坚持伦理推理的同时,都还在密切地关注着工程学方面的问题。

可以说,随着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伦理学方法的重要性已经被严重淡化了。被称为“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不仅在理论分析中回避了规范分析,而且还忽视了人类复杂多样的伦理考虑,而这些伦理考虑是能够影响人类实际行为的。根据研究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家们的观点,这些复杂的伦理考虑本身就是基本的事实存在,而不是什么规范判断问题。考察一下现代经济学出版物中对这两种方法的不同重视程度就可以发现,经济理论对深层规范分析的回避,以及在对人类行为的实际描述中对伦理考虑的忽视。

(二)成就与缺陷

我认为,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在这里,我将努力分析这一隔阂的本质,并揭穿它的伪装。为了不被误解,我必须首先澄清以下两点:第一,我无意说“工程学”方法在经济学的应用中没有取得多少进展,相反,我相信它已经获得了相当丰硕的成果。正是由于工程学方法的广泛应用,使经济学可以对很多现实问题提供较好的理解和解释。

不过,即使忽略了伦理方法,这些成果也是可以获得的。因为在经济学中确实存在大量需要关注的逻辑问题,即使在狭隘解释的非伦理人类动机观和行为观的有限形式中,这些逻辑问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的解决。例如,“一般均衡理论”所研究的是市场关系中的生产和交易活动,在其扩展的内容中就明确提出了只有高级技术分析才可能解决的相互依赖性问题。虽然,这些理论通常非常抽象,不仅对制度的描述极为简单,而且对人类行为的看法也非常狭隘,但是,它们毕竟使我们对社会相互依赖性本质的理解变得更加容易了,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一般来说,这种社会相互依赖关系只是经济学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但从这些理论分析中所得出的结论来看,即便是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面包和奶油”问题,也已经被证明是非常有用的。

对现代社会中出现的饥饿和饥荒这一悲惨现实问题原因的分析就可以作为一个实际例子。在食物的供给能力已经如此之高,并仍在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还会有饥荒发生这一事实,就可以通过一般均衡理论所特别关注和强调的社会相互依赖性而得到较好的说明。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现象表明,食物供给与饥荒几乎没任何联系,导致饥荒的主要原因往往是通过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相互依赖性,早已存在于这一经济中的其他地方了(见阿马蒂亚·森1981a)。

这一例子不仅表明非常抽象的模型也可以有实际用途——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同时,它还强调了,即使是那些回避了伦理考虑的、极为狭隘的行为动机描述,也有助于我们对经济学中许多重要的、社会关系本质问题的理解。因此,我并不认为,没有伦理考虑的方法就必定使经济学失效。但是,我想说明的是,经济学,正如它已经表现出的那样,可以通过更多、更明确地关注影响人类行为的伦理学思考而变得更有说服力。我的目的并不是要列举经济学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正在进行的研究,而是要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二点,需要澄清的是,由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不断加深的隔阂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两面性。到目前为止,我只指出了因忽视“伦理相关的动机观”和“伦理相关的社会成就观”而给经济学所带来的损失,关于这一损失,我还要在本讲的后面,以及此后的两讲中进行更加详细和深入的探讨。在这里,我还要说明的是,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现代伦理学研究的。因此,我认为,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

前面所提到的亚里土多德主义的问题,的确是一个值得经济学家们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但是,我们也不能由此忽略,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和政治学的更加广泛意义上而论及的经济学作用(《尼各马可伦理学》第I卷)。经济学问题本身就可能是极为重要的伦理学问题,包括苏格拉底的疑问:“一个人应该怎样活着?”

事实上,经济学不仅能够直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伦理学问题的本质,而且还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经济学在研究社会的相互依赖性时所使用的方法,即使不涉及到经济变量,对于研究复杂的伦理学问题也是十分重要的。

最近几年中,一批道德哲学家已经开始强调——在我看来——许多考虑的内在重要性,这些功利考虑在主流伦理学学派中往往被视为只具有工具价值。但是,即使我们接受这一内在重要性,对工具分析(instrumental analysis)和结果分析(consequencialanalysis)的需求也不会减少。这是因为,重要的内在变量还有着影响其他内在重要事情的工具作用。事实上,正是通过对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的研究,经济学推理受到“工程学”方法的影响才取得了非常实质性的进展。在这方面,伦理学完全可以从经济学所使用的推理方法中获得一些有益的东西。后面的第三讲,在讨论结果分析的本质和重要性时,我们还有机会继续探讨这一问题。

(三)经济行为与理性

在本讲余下的篇幅中,我将主要讲述经济行为和动机问题。“理性行为”(rational behaviour)假设在现代经济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里,人类被假设能够理性地做事,并且,根据这特殊的假设,描述理性行为的特征与描述实际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由于以理性行为这一概念作为“媒介”来解决实际行为预测问题是否有意义仍有争议,因而这里就存在一个相当根本性的问题:即使标准经济学关于理性行为的描述被认为是正确的,从而被人们普遍接受,也不一定意味着由此就可以肯定,人们一定会实际地按照它所描述的理性行为行事。因为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我们会遇到种种显而易见的困难,尤为明显的是,我们都会犯错误,我们常常要做实验,我们有时会感到困惑等等。这个世界的确是由哈姆雷特、麦克白、李尔王和奥赛罗等组成的。冷静的理性范例充满了我们的教科书,但是,现实世界却更为丰富多彩。

现代经济学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很容易招致公众的批评,事实上,这样的批评已经大量出现。在为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这一假设进行辩护时,也许有人会说,这一假设可能会导致一些错误,但问题在于,其他任何非理性的特殊类型的假设可能会导致更多的错误。这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我暂且不论,在本讲的后面,我还会再回到这一问题上来。

在继续下面的分析之前,还需要做两点准备。第一,一种理性观会承认其他行为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目标和约束条件被充分认定,理性行为假设自身也不足以把握某些“必需的”实际行为。第二,必须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无论理性行为如何定义)的问题与理性行为的内容问题加以区别,这两个问题虽有联系,但它们之间的差别还是相当大的。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在标准经济学分析中,这两个特征实际上是作为一种补充的方式被使用的。通过一个共生的过程,这二者都被用于描述人类实际行为的特性:(1)把理性行为等同于实际行为:(2)以一种相当狭隘的方式限定理性行为的性质。

(四)作为一致性的理性

在标准经济学中,人们是如何描述理性行为的呢?一般来说,在主流经济学中,定义理性行为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个方法是把理性视为选择的内部一致性(internal consistency of choice);第二个方法是把理性等同于自利最大化(maximization of self-interest)。

我们首先讨论第一种方法。一致性的要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标准的一致性要求——直接或间接地——联系到它是否能够把实际选择的集合解释为根据某种二元关系最大化的结果。在某些形式中,只需要一个有限的二元性,而在其他的形式中则要求选择函数完全可以用一个二元关系来表示——里克特(Richter)(1971)把它称为“可理性化”(rationalizability)。在更严格的形式中,这一二元关系还必须充分满足传递性(transitivity),再苛刻一些则要求它能够用一个数字函数来表示,该函数就是所研究的人试图最大化的函数。

在这里,我并不准备深人分析内部一致性不同条件之间的差别,也不准备详细探究一些看起来好像明显不同的一致性条件的实际和谐程度。然而,无论这些条件是什么,都难以令人相信内部一致性自身就是理性的充分条件。如果一个人所做的事情恰好违背他或她所要追求的东西,而且始终如一地这样做,即满足内部一致性(选择的行为总是恰好阻碍他或她希望或重视的事情发生),无论这呆板的一致性能够博得旁观者多么诧异的赞美,这个人也不会被认为是有理性的。关于一个人希望得到什么与他如何达到这一目标这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理性选择必须具备一些最起码的要求。可以说,理性行为必须要求一定的一致性(正如我将在第三讲中所要阐述的那样,这一问题远比人们通常所认识到的更为复杂),但是,一致性自身并不是理性行为的充分条件。

我曾试图说明,甚至纯粹内部一致性的概念也是不可信的。这是因为,在已经观察到的选择所构成的集合中,我们是否认为这些选择具有一致性,不仅取决于我们对这些选择的解释,而且还取决于这些选择的某些外部条件(如我们的偏好、目的、价值观和动机)。我的这一“极端”的看法无论能否为大家接受,内部一致性——无论怎样定义——自身都不能成为为个人理性进行辩护的有效工具。

这里我要附带说明,在某些文献中,由于选择了具有迷惑性的词语,从而使得“理性即为一致性”这一观点看似真实了。当选择具有一致性时,潜伏在选择背后的二元关系曾经被描述为人的“效用函数”(utility function),从而一个人可以顺理成章被视为最大化这一“效用函数”了。但是,这并没有增加任何新的东西,尤其是,它丝毫也没有说明这个人试图最大化的到底是什么。称这个二元关系为一个人的“效用函数”并没有在独立确定的意义上(如幸福或欲望满足)告诉我们,这个人试图最大化的实际上就是他或她的效用。

(五)自利与理性行为

现在,我转向定义理性的第二种方法——自利最大化。事实上,这一定义所基于的正是这样一个要求,即一个人所作出的选择与这个人的自利之间存在着外部一致性。这种观点肯定可以经得起针对内部一致性理性观的那些批判。理性的自利解释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好几个世纪中,它一直是主流经济学的核心特征。

这种理性观的问题也存在于其他地方。为什么一个人只有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并拒绝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东西才是惟一的有理性的呢?当然,如果说自利最大化不是非理性的行为可能还有一定的合理之处,至少不是完全荒谬的;但是,如果说除了自利最大化以外的其他任何行为都一定是非理性的,恐怕就很少有人能够接受了。

自利理性观(self-interestview of rationality)意味着对“伦理相关”动机观的断然拒绝。然而,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实现自己追求的东西却只能是理性的一部分,而且这其中还可能包括对非自利目标的促进,那些非自利目标也可能是我们认为有价值的或愿意追求的目标。把任何偏离自利最大化的行为都看成是非理性行为,就意味着拒绝伦理考虑在实际决策中的作用【不是某种被称为“伦理利己主义”(ethicalegoism)的外来道德观或别的什么道德观】。

要想使“实际行为必定是自利最大化行为”这一命题得以成立,用理性概念作为媒介在方法论上是极不恰当的。的确,说人们总是现实地追求他们的自利最大化要比说理性要求他们必须追求自利最大化要少一些荒谬。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现实的可能是一个错误:但把所有人都自私看成是理性的要求则非常愚蠢。如果最终目的只是为了在经济学理论关于实际行为的详细说明中,为自利最大化假设提供一个合理的例子的话,那么,把自利最大化行为等同于理性,进而再把实际行为等同于理性行为,这一复杂的过程似乎起了完全相反的作用。试图用理性要求来维护经济理论中的标准行为假设(即实际的自利最大化)就如同领着一队骑兵去攻击一只跛足的驴。

让我们暂且忘记理性。作为实际行为的一种描述,自利最大化会是怎样的一个假设呢?追求个人利益的所谓经济人是否是对人类行为的最好近似呢?退一步说,仅就经济活动而言,它是否提供了对人类行为的最好近似呢?理性行为假设的确是经济学中的标准假设,而且这种观点不乏支持者。例如,1981年,乔治·施蒂格勒在其题为“经济学还是伦理学?”的唐纳讲座(Tanner Lecture)中就曾经明确地为这种观点辩护,他说:“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上,有理性,并掌握充分信息的人们,在机智地追求着他们的自利。”(p.190)

施蒂格勒为这一信念所提供的证据似乎主要限于他本人的预测:

当自利与伦理价值的口头忠成发生冲突时,如果让我来预测关于行为的系统与广泛的试验结果,那么,在很多情况下,事实上,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自利理论(我沿着亚当·斯密的思路解释)将会获胜。”

施蒂格勒并没有给出他所作出的这一预测的理论依据,只是说明他相信这一结果“是由经济学家们发现的,不仅在广泛的经济现象中,而且在关于婚姻、生育、犯罪、宗教及其他社会行为中都广为流行”(p.176)。尽管理论家们提出了这些迷人的主张,但在实际中,无论是在经济生活中,还是在诸如婚姻关系、宗教行为等这类事务中都很少对这类预测的结果进行经验性检验。也就是说,为信念辩护的理论很多,而实际证据却很少。自利理论“将获胜”这一说法所依据的只是某种推理,而不是经验性证明。

有些时候,假设自利行为假设所依据的只是这一假设的预期结果——这一假设会导致有效率的结果。像日本那样的一些自由市场经济在生产效率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曾经被当作是自利理论的证据。但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的成功根本不可能告诉我们,在这样的经济中,潜伏在经济行为主体背后的行为动机到底是什么。事实上,在日本这一案例中,有大量的经验证据表明,责任感、忠诚和友善这些偏离自利行为的伦理考虑在其工业成功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莫里西马(Michio Morishima)(1982)所说的那样,“日本的民族精神”很难被归到任何一个简单的自利行为的理论体系之中(即使把施蒂格勒所说的间接影响也考虑在内)。的确,我们看到了经济行为理论的全面发展,这些发展应该归功于对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社会所进行的比较研究【罗纳德·多雷(Ronald Dore’)1984年所指出的“工业化成功的儒家思想的秘决”是这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例子】。

需要说明的是,否认人们总是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做事,并不意味着人们总是不自私地做事,说自利行为在大量的日常决策中不起主要作用肯定是荒诞的。事实上,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见阿马蒂亚·森1983b)。真正的问题应该在于,是否存在着动机的多元性,或者说,自利是否能成为人类行为的惟一动机。

第二点需要说明的是,自利和某种周全考虑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矛盾。“利已主义”(egoism)和“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之间的传统两分法【见赛德威克(Sidgwich)1874,埃奇沃思(Edge worth)1881】存在着几个方面的误导性。其中之一是,个人与总体之间的中介——如阶级、党派、职业团体——带来了涉及到委托行为的一些问题。一个团体的成员之间可能会有部分的一致性和部分的利益冲突。一方面,基于对团体的忠诚而采取的行动可能会牺牲某些方面的纯粹个人利益;而在另外一些方面,个人利益则可以由此得到更大的满足。这二者之间的相对平衡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有压力集团(pressure groups)说服人们为了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而做出让步的情况下,一致性因素就会占主导地位。在这样情况下,许多游说者也有可能为了集体的“目标”而愿意牺牲某些个人利益。在其他关系中,如在许多家庭的义务关系中,愿意做出牺牲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自利行为与非自利行为的结合是团体忠诚的一个重要特征。这种结合可以在各种团体组织中看到,从家族和党派关系到贸易组织和经济利益集团。

在讨论自利行为问题时,区分以下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人们的实际行为是否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第二,如果人们惟一地按照自利的方式行事,他们能否取得某种特定意义上的成功,比如这样一种或者那样一种的效率。这两个问题都与亚当·斯密有关。人们常常引用亚当·斯密关于自利行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观点。事实上,并没有证据表明他相信这两个命题中的任何一个。这一问题之所以值得讨论,一是因为亚当·斯密在经济学的历史渊源中占有中心位置;二是因为他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具有启蒙意义和实际用途。

(六)亚当·斯密与自利

乔治·施蒂格勒那脍炙人口的散文“国家之船上亚当·斯密的旅行”是从对亚当·斯密的解释开始的。亚当·斯密曾经说过“虽然共有的精明(prudence)这一原理并不能总是指导每一个人个人的行为,但它总是影响着每一阶级或阶层中的大多数”。乔治·施蒂格勒把这一观点解释为“自利主导着大多数的人们”。事实上,把“精明”等同于“自利”是不准确的。正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中所说明的那样,精明是“理性和理解力”的“结合”,而“自制”(self-command)则不是(亚当·斯密,1790,p.189)。“自制”这一概念是亚当·斯密从古希腊斯多葛主义者(Stoics)那里拿来的,它与“自利”或亚当·斯密所谓的“自爱”(self-love)毫无相同之处。

的确,亚当·斯密对“道德情操”理解的斯多葛主义根源还清楚地说明,为什么同情心和自律在亚当·斯密的善行概念中起着那么重要的作用。正如亚当·斯密本人所指出的那样:“根据斯多葛学派的理论,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某一离群索居的、孤立的个人,而应该把自己看成是世界中的一个公民,是自然界巨大国民总体中的一个成员”,而且,“为了这个大团体的利益,人应当随时心甘情愿地牺牲自己的微小利益”(p.140)。即使精明超越了自利最大化,亚当·斯密认为它也只是“最有利于个人的美德之一”,而“人道、公正、慷慨大方和热心公益是最有益于他人的品质”(亚当·斯密,1790,p.189)。

一个值得研究并具有教育意义的问题是,在拥护亚当·斯密关于自利以及自利成就的经济学家们的著作中,亚当·斯密所倡导的“精明”(包括“自制”)之外的“同情心”为什么不见了呢?正如亚当·斯密所看到的,也是任何一个人都能看到的那样,我们大多数人的行为的确是受自利引导的,其中一些行为也的确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亚当·斯密主义者一再引用的一段话是:“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我们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好处”(亚当·斯密,1776,pp.26-27)。

由此看来,亚当·斯密的众多崇拜者还没有能够超越亚当·斯密所讲述的关于屠夫和酿酒师的故事。其实,将这一段话认真读一遍就不难发现,亚当·斯密在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在市场中,正常的交易活动为什么会发生?如何被完成?以及这段话所在的那一章的主题:为什么会有分工、劳动分工是如何形成的?亚当·斯密强调了互惠贸易的普遍性,但这并不表明,他就由此认为,对于一个美好的社会来说,仅有自爱或广义解释的精明就足够了。亚当·斯密恰恰明确地站到了另外一边,他并没有满足于把经济拯救建立在某种单一的动机之上。

事实上,亚当·斯密曾经指责伊壁鸠鲁(Epicurus)试图把美德视为精明,并且,他利用这一机会斥责某些“哲学家们”试图把所有事情都简化为某种单一的美德:

通过把各种美德都归结为一种行为规范,伊壁鸠鲁纵容了一种倾向,这种倾向对所有人都是自然的,但是,哲学家特别钟爱于培养这种倾向,并以此作为证实自己的聪明才智的手段,这就是用尽可能少的原理来说明一切表面现象的倾向。(亚当·斯密1790,p.299)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亚当·斯密本人却被他的狂热崇拜者赋予了这种“特别的钟爱”,他被其崇拜者尊为自利的“宗师”(与他实际所提得的正好相反)。

亚当·斯密所提到的“自爱”与埃奇沃思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埃奇沃思认为,“经济计算”与伦理评价是截然不同的,经济计算尤其与以下两种特别的活动有关,即“战争与合约”。埃奇沃思所提到的合约与亚当·斯密所提到的贸易当然是非常相似的,因为贸易发生的基础是互惠(明显的或隐含的)的合约。但是,在经济学之内和经济学之外还有许多其他活动,在这些活动中,简单的自利追求并不是伟大的拯救者。况且,亚当·斯密在他的任何一部著作中都没有对自利的追求赋予一般意义上的优势。人们对自利行为的拥护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尤其是当不同时代的政府所制定的贸易政策影响了贸易和生产发展的时候。

亚当·斯密的经济分析被广泛曲解并导致严重后果,不仅存在于饥饿和饥荒这一领域。饥荒问题只是间接地与利润动机发挥作用的领域有关。亚当·斯密指出,虽然人们常常把饥荒归罪于商人,但实际上并不是他们造成的,饥荒常常是所谓“真正稀缺”(亚当·斯密,1776,p.526)的后果。尽管斯密反对压抑和限制贸易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也反对政府采取一些帮助穷人的措施。亚当·斯密与马尔萨斯不同,他不反对《济贫法》(《Poor Laws》),虽然他认为《济贫法》中关于受益人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会引起混乱,从而不利于生产,但他并不反对这一法律本身(pp.152-154)。

另外,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亚当·斯密还指出,饥荒可能产生于市场机制的运作过程之中,而不是产生于由食品产量下降所导致的“真正稀缺”。

在指定用来维持劳动力生存的资金显著减少的国家里,情形似乎就截然不同了。每年各种职业所需要的雇工和劳动者都比前一年少。许多不能在上等职业中找到工作的上等阶级,也想在下等的职业中找工作。这样,在最下等职业中,就不但有了超过需求的最下等劳动者,而且还有过多的从其他各阶级纷纷拥入的人。结果,职业的竞争变得非常激烈,以致把劳动工资减低到极悲惨、极贫困的生活水准。而且,即使忍受这些苛刻条件,还是有许多人找不到工作。这些人,要么饿死,要么沦为乞丐,不然也许只有搞罪大恶极的勾当才能获得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科。接着,穷困、饥饿和死亡等灾祸就落到最下等的劳动者身上,后来波及所有上等阶级。(亚当·斯密1776,pp.90-91)

在亚当·斯密的这一分析中,通过一个自身毫无控制能力的过程,把人们引向饥饿和饥荒。当饥荒发生时,比如在爱尔兰、印度和中国,亚当·斯密的观点被帝国主义统治者引证作并为拒绝介入的正当理由。但是,这丝毫也不能说明,在亚当·斯密关于社会政策的伦理观中,是把援助穷人的政府下预政策排除在外的,虽然他曾明确地表示反对限制贸易,但他关于失业和低工资是产生饥荒原因的观点,表明了他对公共政策的不同看法。

在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中,对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动机与市场复杂性的曲解,以及对他关于道德情操与行为伦理分析的忽视,恰好与在现代经济学发展中所出现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分离相吻合。亚当·斯密的确在互惠交易和劳动分工价值的分析中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这些贡献与缺乏友善和伦理的人类行为是完全一致的,人们大量引用的恰恰是亚当·斯密著作中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而亚当·斯密著作中关于经济和社会的其他部分,包括他对悲惨现实的关注、他所强调的同情心、伦理考虑在人类行为中的作用,尤其是行为规范的使用,却被人们忽略了,因为这些思想在现代经济学中已经变得不时髦了。

如果对亚当·斯密的著作进行系统的、无偏见的阅读与理解,自利行为的信奉者和鼓吹者是无法从那里找到依据的。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症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铸就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在第三讲中,我还要进一步分析这个问题。

这一分离的另一个后果是严重削弱了福利经济学自身,这将是第二讲的主题。

(本文选自:(印)阿马蒂亚·森. 伦理学与经济学[M]. 商务印书馆, 2014.)